
1、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收到公租房申请材料后,应对上报资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房产管理局。
3、区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区房产管理局。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房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